每一个单位都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而且这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和监督机关所无法替代的。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公安部 61 号令 第十五条 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1) 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和制订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向单位主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2) 负责处理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发现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未采纳,可向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3) 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专职(志愿)消防队。
5) 经常深入单位内部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各部门搞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 负责消防器材分布管理、检查、保管维修及使用。
7) 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单位系统发生的火灾事故,详细登记每起火灾事故,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
8) 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执行审批动火申请制度,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跟班作业。
9)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10) 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会后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汇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