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前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包括申报、核定、告知、公告等步骤。
首先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然后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和告知,最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
(一)申报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时,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连同所确定的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和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如遇单位规模变化或者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3.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二)核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三)告知
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查调整,以公安机关文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将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