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诉称:
**办事处辩称:一、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答辩人的法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为:(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二、答辩人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答辩人以*办[2017]32号文件成立了**街道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3月1日制定了《**街道办事处2018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下发了〈**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办[2018]32号文件,*办[2018]108号文件,**街道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2018年4月20日,下发了*办[2018]91号《**街道2018年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开展了**街道冬季防火知识宣传和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成立了以答辩人党工委书记为队员的32人的应急救援队。2019年2月28日下发了《**街道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街道关于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9日,下发了《**区**街道开展“1+6+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5月28日,下发了《**街道“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7月10日至8月26日对辖区进行了行业消防排查。2020年3月18日,下发了《**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工作责任制》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责任范围的通知》,3月12日下发了《**办事处安全生产2020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020年3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9月27日下发了《**区**街道办事处“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检查行动方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全面履行了法定的消防职责。三、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020年3月、7月对答辩人辖区内某乙小区和某甲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业部门没有履职,认定答辩人没有履职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四、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答辩人辖区内某乙小区和某甲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业部门的没有履职,不是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五、被答辩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答辩人送达了**检行公[2019]3********号《检察建议书》,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被答辩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答辩人送达了《结案决定书》,该结案书中明确答辩人对辖区某甲小区消防隐患怠于履职一案中,因答辩人能够积极履职,消取该小区消防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3、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办事处辖区内某甲小区消防通道不畅、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充电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情形,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审查。同年12月23日,区检察院向**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针对辖区内**花城居民住宅区等地存在的诸多消防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2020年2月17日,**办事处书面回复称,其收到本院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某甲小区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器材配备情况及有无损坏现象,消防栓是否规范,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指出,督促物业立即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准备在疫情结束后加快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形成业主自治,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某甲小区所在业主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2020年3月8日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被告辖区内某乙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下列消防隐患:1.该场所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已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小区高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超过30%;高层封闭楼梯间的门损坏率超过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某乙小区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挂牌督办。2020年7月9日,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被告辖区内**花城、某乙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两小区存在诸多消防隐患:部分室内消火栓出水口缺少接口,消火栓管网内无水;部分楼道内配置的干粉灭火器压力不足;部分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或损坏;部分居民在楼内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部分单元防火门老旧、缺失;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机械排烟系统无法正常启动等。2020年9月21日,区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规定》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防安全属“等”外领域中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本案中,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办事处辖区内居民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办事处未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在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单位仍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其有权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及《**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被告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具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被告辖区内的某甲小区存在众多消防隐患,在其检察建议书中针对被告辖区内某甲小区等地存在的诸多消防隐患提出检察建议,目的是提醒被告其辖区内住宅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居民的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从而督促被告全面履行职责,而被告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仅就检察机关提出问题的小区存在的消防隐患回复已依法履职,但在检察机关进行跟进调查时,发现被告辖区内的部分小区仍然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虽然采取了履职措施,但履职不完全、不充分,无法达到监管目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的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被告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业部门履职为由规避自身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辩称其已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发现的问题应是房地产和物业部门没有履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违法并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履行监管职责。